深圳大学第一届图书馆工作委员会

  根据深大【2002】51号文件的通知,我校于2002年11月19日正式成立了深圳大学图书馆工作委员会。

  文件一:关于成立深圳大学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深大【2002】51号)
  文件二:深圳大学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文件二

深圳大学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大学图书馆的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第19条的规定,成立深圳大学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大学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是全校文献信息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

  第三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委员以具有学科代表性的教授为主,吸收学生参加。学校主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校图书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第四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任务是:

  1. 定期(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例会;
  2. 听取图书馆长的工作报告;
  3. 讨论学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 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图书馆工作的意见;
  5. 代表学院对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特别是外文书刊、数据库的选订提出意见与建议;
  6. 协助全校文献保障体系(含院所资料室)的建立。

  第五条 本条例由深圳大学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02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