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告揭示了澳大利亚在计算机实现发明专利方面的地位

新报告揭示了澳大利亚在计算机实现发明专利方面的地位

澳大利亚首席经济学家办公室的一项新研究显示,与欧洲专利局(EPO)相比,澳大利亚更有可能为计算机实现的发明(CIIs)授予专利权,但这种可能性与美国同行相比较低。

根据澳大利亚法律,计算机实现的发明(有时被称为“软件相关发明”)只有在符合专利保护对象标准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专利。

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世界各地的专利局和专利申请人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他们要决定一项计算机实现的发明是否有资格申请专利,而且有些专利局采用不同的规则来决定是否有资格申请专利。

为了帮助了解计算机实现的发明和专利申请趋势,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研究合作伙伴斯威本科技大学转型创新中心进行了调查:

对欧洲、美国和澳大利亚的企业信息基础设施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后得出的相对结果;

专利申请人在欧洲专利局(EPO)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申请计算机实现的发明专利后,在澳大利亚申请计算机实现的发明专利的可能性;

相关法院案件的影响,以及法律标准的变化如何影响澳大利亚和其他国家的申请人行为。

分析显示,澳大利亚32%的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实现的创新,其中约6%的申请处于可授予专利的边缘。与美国专利商标局相比,澳大利亚不太可能批准此类申请,而与欧洲专利局相比,澳大利亚更有可能批准此类申请。

报告显示,申请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专利申请后,与其他技术相比,如果专利涉及的是化学信息基础设施,他们在澳大利亚申请同等专利(相同或相似的发明)的可能性较低。不过,如果专利具有很高的经济和技术价值,这种对申请行为的影响就会得到部分缓解。

法院判决对计算机实现的发明专利行为的影响在3个司法管辖区并不一致。

澳大利亚法院在“Research Affiliates vs Commissioner of Patents”一案(2014年)中的判决确实降低了过去的计算机实现的发明申请人随后在澳大利亚申请计算机实现的发明专利的可能性。与其他国家的创新者相比,该判决对国内创新者的影响较小,因为他们可能有更多的选择来瞄准其他市场。

来源:https://www.ipaustralia.gov.au/news-and-community/news/new-report-reveals-australias-position-in-patenting-for-computer-implemented-inven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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