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图书馆馆藏文献逾期归还、损坏、遗失处理办法

(2014年4月15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图书馆(含学院资料室,下同)馆藏文献的保护,保障文献资源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障全校师生最大限度利用文献资源的权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图书馆馆藏文献包括正式出版文献(图书、报纸、期刊、非书资料等)和非正式出版文献(学位论文、会议文献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图书馆馆藏文献逾期归还、损坏和遗失情况的处理。

  第四条 借阅书刊应如期归还。逾期归还的,需交纳逾期违约金每册每天0.10元。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每册20元。

  第五条 借阅书刊时,读者应检查有无缺页或损坏情况。如有缺页、损毁、污损等,应及时告知图书馆工作人员加盖缺损印章。
  读者损毁、污染书刊的,根据损毁、污损程度,按以下办法处理或赔偿:
  (一)书刊出现勾画、圈点、批注、涂抹、撕裂,但可清除、覆盖、粘合且不影响字体和图像原状的,按《深圳大学图书馆读者管理办法》给予违规记分。
  (二)书刊被污染,无需进行修复的,按《深圳大学图书馆读者管理办法》给予违规记分;产生污渍、异味或皱褶变形,可以进行修复的,按书价的50%赔偿修补费用,最低为每册15元;无法修复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赔偿。
  (三)书刊出现散页、书脊掰裂、精装封面断裂等,可以进行修复的,按书价的50%赔偿修补费用,最低为每册15元;无法修复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赔偿。
  (四)损毁书刊的磁条、条形码、书标、电子标签、馆藏章的,赔付图书加工费,每册10元。人为损毁或裁割书刊的,按本办法第七条处理。

  第六条 读者遗失书刊或严重损污书刊无法修复的,应及时办理赔偿手续。
  赔偿方式有自购书刊、支付赔款两种,读者可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赔偿。不同赔偿方式的要求分别如下:
  (一)自购书刊。

  1. 读者须保证所购书刊为相同版本的正版书刊(书刊名、作者、出版社、版次、出版时间等与原书刊完全相同),并另付书刊加工费每册10元。图书馆不接受任何非正版书刊,以及任何有污损、涂划的旧书或影印本。
  2. 学位论文等非正式出版物,应在符合著作权法的前提下赔偿重制本。
  3. 以平装本赔偿精装本的,需补齐差价部分,并另支付精装装订费每册20元。平装本价格无法确定的,差价部分按图书馆原藏精装本价格的20%计算。

  (二)支付赔款。

  1. 赔款最低限额:一般图书每册不低于30元,1949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每册不低于500元。
  2. 单卷本图书:复本量(即馆藏内该书刊的册数)大于等于3册的,按原价的3倍赔偿;复本量少于3册的,按原价的4倍赔偿。
  3. 多卷本图书:按图书原价的4倍赔偿。
  4. 报刊:按原价的4倍赔偿。

  (三)赔偿逾期的,按本办法第四条处理。
  (四)读者自赔偿之日起一个月内找回原书刊且无损毁的,可将原书刊归还图书馆,并凭赔偿收据索回所赔款项。逾期办理的,收取违约金每册10元。

  第七条 读者未办理借书手续携书出馆,未损毁书刊的,按《深圳大学图书馆读者管理办法》给予违规记分;人为损毁书刊磁条、条形码、书标、电子标签、馆藏章或裁割、撕毁、拆散书刊的,除给予违规记分处理外,暂停借书权限三个月,并通告所属单位及学生管理部门、保卫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中馆藏文献的定价为图书馆编目记录或文献实体上所列价格。无定价的,根据文献的重要程度,由图书馆和当事者协商估价。协商不成的,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估价。

  第九条 本办法中的各类赔款、违约金,统一通过学校校园卡系统缴纳。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保护图书馆书刊资料的规定》(深大〔1998〕82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印发《深圳大学图书馆馆藏文献逾期归还、损坏、遗失处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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